1:导师制正式在我国施行始于抗日战争民国初期。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8年(1938)颁布〔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纲要〕计十条;。以上诸法令遂成为我国实施导师制的张本。依据修订之〔中等以上学校导师制实施办法〕规定导师制之实施分专科以上学校及中等学校部分。兹分述如下:
1.专科以上学校部分:大学及独立学院按学生所属院系分成若干组每组设导师一人;专科学校按其所属科别每班设导师一人由校院长聘请讲师以上之专任教师担任导师。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得聘请服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之合格助教担任导师。大学各学院院长、系主任为各该院系主任导师;专科学校以各科主任为主任导师分别负责协同各该院系科之导师实施指导工作。各校主任导师及讲师以上兼任导师者每月支领导师费每周以二小时计算比照钟点费发给。导师的主要职责在于不定时地指导学生实施学习、生活、操行等方面的辅导考核工作。除了个别指导学生外并应分别利用课余或例假时间集合学生举行座谈会、研讨会、交谊会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
2.中等学校部分:中等学校每班设导师一人由训导处就专任教师中提报校长聘兼之。同一年级在三班以上者得设级导师一人由校长聘兼之。各校之专任教师均有担任导师之义务。各班导师对于该班学生性向、兴趣、专长、学习态度及家庭环境等应有充分之掌握与了解。对于学生之思想、行为、学业、身心发展及其潜力应体察其个及个别差异并施以适当之辅导导其正常发展养成健全之人格。除了个别性指导外各班导师应充分运用课余时间集合全班学生举行谈话会、讨论会等以及其他有关团体生活之指导。其次导师依据学生生活综合纪录卡之记载针对学生缺点督促改进除每学期汇送训导处外并于可能范围内举行家庭访问及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联系。级导师的主要任务在于处理本年级各班之间所发生之事项及有关本年级所发生训育之共同问题协助各班导师依照训导处所规定之每周进度应进行之事项及处理其他有关本年级之事项。中等学校专任教师兼任导师者除支领导师费外每周并减少授课四小时。
此外在小学部分设置级任教师负责该班级学生之生活管理、督促考核、学习指导、教学等工作。并在每个年级设置学年主任一名其职责与中等学校的级导师相类似。级任教师每个月支领导师费每周并依实际需要减少授课时数。
当代导师制是一种教育制度与学分制、班建制同为三大教育模式。导师制最大特点是师生关系密切。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习还要指导学生的生活进行德育以更好地贯彻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现代教育理念更好地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变。导师制在师生之间建立了一种“导学”关系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与生活。导师制从制度上规定教师具有育人的责任使教师在从事教学科研以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学习、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作为其工作的另一部分。
1:一种学校中教师辅导学生的制度。此制由英国牛津、剑桥大学所发展而来其主要目的在于辅导学生个性与群性的发展以培养学生良好的人格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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