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指独立于心灵之外而存在的事物;在哲学中通常包括下列意义:(1)呈现于感官之前的物具有可见、可碰触到等可感的性质;
(2)呈现于意识(consciousness)之中使意识有所知觉的物;
(3)可在言语中论及并命名的物特别是具有实质存在的名词(Noun)。客体与人类意识之基本关系有二:(1)客体是外在世界中的事物(Thing)为物质性的客体(Material Object)独立存在于人的感官与意识之外且可为人所注意;
(2)客体是一种心智性内容(Mental Content)可以进入人的意识中。
Object有时也译作对象、物体此词源自拉丁文objectum字中的ob为英文over againts而jacere为英文to throw合起来有「迎面丢来之物」的意义。从字源看object应强调事物对人的相对关系在哲学中应强调此种相对意义而不宜仅作为「事物」的同义字。又客体的意义曾有过重大的转变;现今「客体」所代表的意义原来是现在称为「主体」(subject)的意义。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的逻辑学中实体(Substance)与主体(Subject)同义意为作为个体(individuals)而存在的事物不是事物的性质而是命题(propositions)与充分知识(adequate knowledge)的对象与材料(subject matter)。subject的此种意义在现今习用的教材(subject matter)仍然保留。
中世纪经院哲学(Scholastic Philosophy)的学者受了阿拉伯人思想的影响使用了「Object」一词来指具有「第二意向」(Second Intention)的事物此后Object才进入了学者所使用的词汇中。在经院哲学家的用法中客体指一切有意指示(intentional reference)的对象所指的可能是认知性的(cognitive)、意志的(volitional)或情感的(emotive);简言之客体即是思想或其他心智思量的对象。因此神话中的怪物可能在思想中客观地存在但绝不是一个实体(subject)柏拉图(Plato 427~347 B.C.)所讲的共相(universals)也仅能客观地存在。自中世纪以下许多哲学家都遵循此种「客体即为心灵对象」的理路如司考特斯(Duns Scotus 1266~1308)即认为所谓的objective就是「思考的对象」(object of thought)客体被视为在心灵之内而存在于世上的事物时则视之为「实体的」(subjective)。笛卡尔(R. Descartes 1596~1650)与柏克莱(G. Berkeley 1685~1753)等人则继续此用法将事物的客观存在(objective existence)视为是被知觉到的事物(thing as perceived)。
在近代哲学中主、客体的意义颠倒了过来始于洛克(J. Locke 1632~1704)及其追随者将心理思考方式引入由于学者愈发重视自我(self)作为思考、感觉及认识中心的功能因此所谓的「主体」逐渐变成与自我或心灵同义而形容词「主观的」(subjective)也逐渐表示心智性存在(mental existences)的意义。不过主客体意义转变的真正完成出于康德(I. Kant 1724~1804)之手。在康德的用法中所谓「主观的」是指「在一个主体之内的事物」(that which is within a subject)至于「客观的」事物则指外在于任何主体的事物。然而在康德之后迈农(A. Meinong 1853~1920)与胡塞尔(E. Husserl 1859~1938)也曾尝试过回归「客体」的原始意义将客体视为判断的对象(Subject of Judgment)。怀德海(A.N. Whitehead 1861~1947)则将客体视为「事件」(event)的要素与抽象化客体系透过智识的认知而进入经验中同时对于感觉客体(Sense Objects)、知觉客体(Perceptual Objects)、物理客体(Physical Objects)及科学客体(Scientific Objects)作出了区分。
从十七世纪经验论盛行以来许多教育学者体认到「知识起于感觉」的道理作为感觉对象的「客体」也与教育有了密切的关联一些伟大的教育家纷纷主张所谓的「实物教学」(Object Teaching)如康门纽斯(J.A. Comenius 1592~1670)、卢梭(J.J. Rousseau 1712~1778)、裴斯泰洛齐(J.H. Pestalozzi 1746~1827)等均主张教育活动应自感官的训练开始来发展儿童的全部本性。基本上实物教学所指的不仅是透过实物呈现方式教学也是一整套基本教育计划;其要旨如下:(1)藉着对于实物的实际观察来教学;
(2)学习内容由容易渐入困难;
(3)尽可能在每个小时内提供一些整体的知识;
(4)运用对话的教学方式;
(5)实物教学如无法真正提供实物也应以离实物较接近的标本、模型、图片等。实物教学的兴起改变了传统重视「主体」能力发展的「形式训练」(Formal Discipline)的教育观念提供适当的「客体」或实物以发展学生的感官经验反成为教育的主流因而使得西方教育的发展异于东方在教育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主体的认识对象和活动对象。相对于主体而言。法律上指权利或义务的行使对象或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如财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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